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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
     发布时间:2020/10/30    来源:   阅读次数:4595
     

    问: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该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是一家保险公司,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在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该公司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

    答:根据《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企业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统一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会计政策。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可以不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1)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2)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可以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单独选择是否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

    因此,该公司在采用权益法对保险公司进行会计处理时,既可以选择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即对金融工具相关交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也可以选择不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企业可以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单独选择是否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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